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四条有效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用非食品原料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不得在食品中添加法律法规禁止的物质。禁止生产经营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