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条有效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