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第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反家庭暴力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纳入普法工作规划,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体系。机关、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与法治宣传教育、家庭美德教育等相结合,通过文明家庭创建等活动,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的反家庭暴力意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