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助或者义务开展法律咨询、心理辅导等方式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