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以案释法、发布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等形式,开展对家庭成员防范家庭暴力和自我保护宣传教育;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相关知识和技能纳入业务培训,提高相关工作人员预防、处置家庭暴力问题的能力。

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律师、法律服务人员、社会工作者等应当结合具体案件向当事人和公众释法说理,宣传反家庭暴力法律知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