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和妇联等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