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