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幼儿园、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医疗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庇护场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