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等应该根据各自的服务对象,重点关注下列人员的心理健康,组织进行心理辅导或者心理矫治:

(一)因家庭暴力遭受严重侵害的;

(二)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

(三)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

(四)长期实施家庭暴力的;

(五)其他因家庭暴力行为影响,需要接受心理辅导或者心理矫治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