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或者利用其他手段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