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予以劝阻、制止。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