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予以劝阻、制止。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