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二十八条有效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取证,及时出具诊断、医疗证明。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