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二十七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妇联应当在告诫书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定期查访,回访加害人、受害人,监督加害人是否继续实施家庭暴力,并将监督情况记录存档。查访、回访中发现加害人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反馈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查证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