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第十九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员工行为规范,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及时做好教育、调解、化解工作,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