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员工行为规范,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及时做好教育、调解、化解工作,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