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第十八条有效鼓励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等单位成立具有民族特点或者地域特色的调解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宣传、调解等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