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第二十条有效公职人员应当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构建文明和谐家庭关系,不得有任何家庭暴力行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