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树立儿童、学生的反家庭暴力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并通过家校共建活动,向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普及反家庭暴力法律和家庭教育知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