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第十六条有效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弘扬健康文明的家庭风尚。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节日,应当集中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