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第十五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引导、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将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作为对村民、居民进行自我教育的重要内容,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基层自治章程。村(居)民委员会通过走访、巡查等方式,开展反家庭暴力法治宣传教育,发现家庭暴力隐患,及时协调解决。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