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第十一条有效民政部门应当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将家庭美德教育和反家庭暴力宣传纳入婚前教育内容,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在当事人结婚登记时向其发放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资料。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