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城镇污水处理企业进水水质水量发生突变、出水超标、运行障碍或者发生环境污染安全事故,应当立即作出应急处理,并向城镇排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取证核实,进行相应处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