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章 污水处理运营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城镇污水处理企业进水水质水量发生突变、出水超标、运行障碍或者发生环境污染安全事故,应当立即作出应急处理,并向城镇排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取证核实,进行相应处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