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

污水处理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污水处理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