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章 污水处理运营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污水处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运行设施、设备;(二)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三)擅自停用污泥处理设施或将污泥随意弃置造成二次污染;(四)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漏报各项资料。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