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维护、管理以及补偿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差额所需经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