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一条有效承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具有相应的资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试运行一年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合格的投入正式运营。试运行期间的运行处理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