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五女山山城遗址实行原址保护,并建立文物记录档案。发掘出土的文物,不能实行原址保护的,由自治县五女山博物馆收藏。

馆藏文物的出入库、提取使用、调拨、交换、借用和对外展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