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或农村实际情况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和收集容器设置使用指南,明确生活垃圾分类和收集容器的标准、标识、设置投放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类别、规格、标识、颜色等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