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倾倒和堆放:(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回收。(二)厨余垃圾应当沥干水分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餐饮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投放厨余垃圾。(三)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