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支持农村地区采取堆肥、发展生物质能源等多种方式对本辖区产生的厨余垃圾实行就近就地处置。

实行就近就地处置的,应当符合环境污染防治相关要求。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并将处置情况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