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