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居民、单位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