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县城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等单位,该单位为责任人。

(三)宾馆、饭店、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车站、公园、文化体育场所、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为责任人。

(五)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