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环境卫生作业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清扫、收运生活垃圾;(二)将收集的生活垃圾运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处置场所;(三)作业后及时对垃圾收集、处置设施进行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8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