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环境卫生作业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生活垃圾;(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三)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报告检测、评价结果。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8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