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