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由依法设立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处置。处置生活垃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规范。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