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活废弃物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由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进行;其中所在地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由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组织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进行。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