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六章 机动车与机动车停车场容貌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维修和清洗机动车;(二)在城市道路上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以外的区域停放机动车;(三)擅自拆除、移动、损毁和涂改道路停车设施、设备;(四)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设施设置停车场或者施划停车泊位。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8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