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维修和清洗机动车;

(二)在城市道路上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以外的区域停放机动车;

(三)擅自拆除、移动、损毁和涂改道路停车设施、设备;

(四)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设施设置停车场或者施划停车泊位。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