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协调和保障养犬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