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农业农村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