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中心城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犬只的免疫、登记、饲养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