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饲养禁养犬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犬只,两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违反第二款规定,养犬超出限养数量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没收超出限养数量的犬只。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