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养犬变更登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