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饲养禁养犬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犬只,两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违反第二款规定,养犬超出限养数量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没收超出限养数量的犬只。

Local Regulations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