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人行为规范第二十条有效养犬人携犬外出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束犬绳(链)牵领;(二)禁止进入幼儿园、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市场、车站、商场、饭店、公交车以及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三)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四)禁止放任犬只恐吓他人;(五)禁止驱使犬只伤害他人;(六)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七)乘坐电梯的,应当怀抱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八)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婴幼儿。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