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养犬人携犬外出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束犬绳(链)牵领;

(二)禁止进入幼儿园、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市场、车站、商场、饭店、公交车以及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

(三)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四)禁止放任犬只恐吓他人;

(五)禁止驱使犬只伤害他人;

(六)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

(七)乘坐电梯的,应当怀抱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

(八)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婴幼儿。

Local Regulations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