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人行为规范第十八条有效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养犬人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并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