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人行为规范第十四条有效实行犬只饲养负面清单制度。禁养犬目录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制确定后公布。禁止饲养禁养犬目录内的犬只。饲养禁养犬目录外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犬龄三个月以上的犬只。本条例实施前已经饲养的禁养犬和超出限养数量的犬只,养犬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处理或者交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