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与农业农村、公安机关等部门实行养犬管理信息共享,并逐步实现犬只免疫和登记集中统一办理。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