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人行为规范第十五条有效禁止在合租屋、单位集体宿舍以及小区楼道、楼顶、开放式阳台、一楼花园、车库等区域饲养犬只。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