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确定有关机构和人员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并协助相关单位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